2015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产品认证(3C认证),成为产品能否上架售卖的强制标准。近日,南岸法院对某大型连锁超市销售无3C认证安全座椅的案作出判决,判令该超市向消费者退换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2016年10月,于先生在南岸区南坪某大型连锁超市为自己和妻子的汽车分别购买两个某品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价格分别为1580元、1780元,购买后于先生发现,这两个安全座椅均未标注强制*产品认证标志,仅在座椅底部标有3Q字样。于先生认为,他购买的两个儿童安全座椅违反国家强制*认证规定,该超市明知或应当知道,仍予以销售,应视为欺诈行为,故他将该超市诉至南岸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36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10080元。
被告某超市则认为,其作为销售者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等实施严格的检查与监督,涉案产品并未违反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强制*规定,且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应属于合格产品,其对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无主观过错,于先生主张的问题仅属于标识瑕疵,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相关规定不属于产品质量的强制*规范,对涉案产品没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认证,故涉案产品并未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不应适用三倍赔偿条款。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产品认证的公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的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根据上述公告,涉案汽车安全座椅未标注强制*产品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而被告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南岸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36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10080元,共计13440元;同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原告当庭将涉案汽车安全座椅2个退还被告。
法官提醒:儿童安全座椅对儿童乘车安全至关重要,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要选择正规的专业渠道购买品牌知名度高、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