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购貂绒衫实际成份与标识不符,重庆市民马某将销售者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对貂绒衫承担退货义务,将该件貂绒衫的销售款 600元退还原告马某,并承担该件的检测费1300元。
2016年1月某日,马某在某皮草城花费600元购买了一件女士貂绒衫。该貂绒衫合格证上成份标注:貂绒70%、羊毛30%。
当天下午,因感觉质量不好,马某将貂绒衫送到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进行成分检验。经检验结果成份为羊毛14.0%、兔毛17.2%、粘纤21.3%、腈纶22.9%、锦纶24.6%,不仅不含貂绒,也达不到标注的羊毛含量,为不合格产品。
2016年6月,马某将销售者起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物款600元,并承担检测费1300元。
北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的质量,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销售原告马某貂绒衫一件,该商品不符合在该商品合格证上成份标注标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