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和舒某系表舅侄关系。1980年,原告谭某在本县三义乡小坝村二组修建了七间木瓦房。1994年,原告谭某前往彭水县城工作。舒某便从户口所在的本县三义乡龙阳村一组搬来居住在该房屋内从事烤烟种植。后舒某在该房屋上修建了道路、水沟等附属设施。2010年,舒某在未通知谭某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3年,谭某从他处获悉办证的情况后,主动找舒某要求解决,舒某认为房屋系其个人私有财产,双方关系一下势如冰火,各自互不相让。谭某于是起诉要求舒某停止对房屋的侵害,将舒某的私有物品搬离出该房屋。均认为房子属自己的私有财产。经过法官努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谭某向舒某补偿13000元作为修建附属设施的必要费用,首笔600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剩余的谭某在舒某2017年1月27日搬离房屋之日支付。
2017年1月27日,彭水法院一法庭法官赶往房屋所在地的小坝村,监督舒某将其在房屋内的私人物品搬离完毕,随后谭某将剩余的7000元亲手交到舒某的手中。在法官的见证下,舒某也向谭某承认自身的错误,舅侄关系重拾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