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修筑本村村级公路的工地上务工时,想着自家门前公路整修时需要爆破,便在搬运炸药时陆续将14条乳化炸药带回家中存放于卧室内。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巫山县官阳镇老鹰村修筑村级公路的工地上务工,其在搬运炸药时陆续将14条乳化炸药带回家中存放于卧室内,准备用于家门前公路整修时爆破使用。2016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巫山县官阳镇三岔村(小地名:陈家沟)使用前述炸药和几年前兴建水池剩下的2枚雷管实施爆破时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实施爆破后剩下的乳化炸药12条半,经称重净重3.72千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乳化炸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铵。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是为了整修其家门前的公路而储存爆炸物,该行为是生活需要,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