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不允许留级、跳级 [法制先锋]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11 20:37:08  评论(/)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公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南昌新闻网讯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省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入学1个月内应建学籍档案

记者了解到,此次制定的《办法》总共分为5章,由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部分组成。

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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