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是非常招人恨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骗人钱财,像有毒食品或假药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在
艺术品市场
上,人们同样痛恨假货(伪作、赝品)。在拍卖会上卖假货的行为通常被称为
“
拍假
”
。这些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拍卖会上
“
拍假
”
行为的谴责声从未停歇过。
与此同时,人们对拍卖会上存在了很久的
“
假拍
”
现象却少有关注。事实上,
“
假拍
”
的社会危害*远远胜过
“
拍假
”
,只是由于其形式上的貌似
“
合法*
”
、手段上较强的隐蔽*以及危害后果上的间接*,常常容易被人们忽略。
“
拍假
”
的具体表现与法律*质。从拍卖公司的角度来看,
“
拍假
”
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拍卖公司自己不知假(由于能力所限无法鉴别真假),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了
“
如实声明
”
的情况下开展拍卖,这种情况的
“
拍假
”
《拍卖法》是允许的;第二种情况是拍卖公司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但是在如实向竞买人做了说明后开展的拍卖,这种情况虽不违反《拍卖法》,但是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如
字画拍卖
);第三种情况是,拍卖公司明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却不做如实说明而开展的拍卖,即
“
知假拍假
”
。这种情况属于欺诈,不仅违反了《拍卖法》,也可能违反了《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
“
拍假
”
并不见得不成交,艺术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赝品、伪作本身也可能有艺术价值,因此,
“
拍假
”
成交也是很常见的。从买家的角度来看,有些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司不知真假,但是买家本身是行家,买家会按照
“
赝品
”
本身的价值来报价和买受,这就是常说的
“
知假买假
”
。当然了,也有缺乏经验的买家会
“
打眼
”
,把假的当真的买,但是这种情况在大型拍卖会上是非常少见的。
“
假拍
”
的具体表现与法律*质。
“
假拍
”
属于虚假交易。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打着拍卖的名义骗取委托人
鉴定
费、图录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合同诈骗。第二种情况是由拍卖公司参与策划的
“
做局
”
。无论拍卖场上出现多高的成交价,事后双方都会按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属于《拍卖法》禁止的恶意串通,是违法的。第三种是由卖家和买家私下串通,瞒着拍卖公司进行
“
做局
”
。
“
假拍
”
的危害*远远大于
“
拍假
”
。
“
拍假
”
对于有经验的买家而言,是很难上当的,即是有少数经验不足的人上当,其危害*也主要限于个案和个人。但是
“
假拍
”
属于交易作假、成交数据作假和市场信誉作假,危害的却是整个艺术市场。(刘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