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大足法院在审理原告李亮(化名)与被告张良(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时,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被烧毁树木的数量、价值起纷争,承办法官当即决定现场勘查并带领当事人等前往事发地点,后又就地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2月8日下午,张良按传统习俗在大足区万古镇峰高社区高丰果园坡给其父亲上坟时,烧纸钱不慎引发山火,烧毁了相邻不远的王军(化名)种植的核桃树和李亮种植的栾树。当日,经森林公安机关调解,张良赔偿了王军8000元,李亮和张良因赔偿金额争议过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2017年3月16日,李亮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良赔偿其树木损失共计30000元。本案庭审时,李亮无法确认其损失树木的具体数量、价值,仅估算其被烧毁了约3000棵栾树、每棵10元共计损失30000元,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双方为此当庭发生争执。鉴于原告的损失确实存在以及通过鉴定确定损失的可行*和经济*,承办法官决定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勘查,并邀请当地社区主任等就地进行调解。
2017年4月26日下午,大足法院万古法庭干警一行,与峰高社区主任、文书、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顶风冒雨爬上高丰果园坡,勘查了事发现场,并对原告被烧毁的树木情况初步进行了确认。在事发现场,面对满坡繁茂的杂草和零星的树木,在大足法院干警和峰高社区干部的轮番劝说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在签字协议时,张良当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