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卫生局配合高雄地检署、法务部高雄市调查处于106年5月23日共同派员至本市鼓山区某铁板烧餐厅场所,稽查该餐厅涉以鸭肝食材标示鹅肝制餐贩售,全案已由高雄地检署以涉嫌刑法欺诈侦办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办理中。
卫生局接获民众陈情该餐厅涉“以鸭肝作为鹅肝制餐贩售”,即刻派员稽查,经查餐厅使用食材为鸭肝,菜单以黏贴方式标示鸭肝,囿于单一行政稽查有采证之困难,无法获知鹅肝相关进项等资料,遂即主动报请高雄地检署侦办。经启动高雄市民生平台于106年5月23日共同派员稽查,而该公司负责人已坦承该餐厅自102年11月开始营业起,确实有以鸭肝标示鹅肝制餐贩售给消费者之情形;现场稽查餐厅使用牛肉、鸭肝等食材皆无逾期。
该餐厅以鸭肝假冒鹅肝贩售,高雄地检署认定已涉嫌刑法欺诈及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犯罪嫌疑重大,该餐厅负责人已当庭讯问后交保并予以限制出境。
另有关餐厅食材之使用如有掺伪或假冒,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44条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款,及第49条规定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另如有标示不实,已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并复依同法第45条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百万元以下罚款。
高雄市卫生局呼吁食品业者应如实标示,切勿宣称不实,以免触法,食品标示有助于民众用餐之参考,业者贩售食品时应遵循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民众饮食品安全全。若有任何食品卫生问题,欢迎迳洽卫生局食品卫生科(洽询专线07-71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