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郑先生与周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郑先生购买周先生一套总价值220000元的房屋,郑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150000元,其余房款于2013年1月底交房时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在约定交房时间时郑先生交付了全部房款,但周先生却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郑先生多次找其要求交房,但周先生以种种理由推托,后郑先生得知该房屋的土地系周先生从别处反复转手才买来至今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又因周先生和眭先生存在债务纠纷,已被眭先生用该房抵债搬进去居住。郑先生找到周先生要求交房和赔偿违约损失未果,故向法院诉求维护其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先生根据土地转让合同取得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并建设了房屋,被告周先生与原告郑先生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合同。郑先生已按协议付清全部房款,周先生亦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又因《购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郑先生也未提供被告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赔偿违约损失诉求不予支持。而被告周先生与眭先生的经济纠纷不应该以一房二主来抵债,应另行妥善解决。据此,遂判决被告将该房屋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