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受朋友何某新之邀到某酒店KTV娱乐,结账时,何某新与收银员发生争执并殴打收银员和保安,该酒店工作人员遂报警。汝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陈某某与同事着警服出警到现场。民警陈某某表明身份后对坐在沙发上的何某新进行劝导,坐在旁边的被告人陈某出言顶撞民警陈某某,并站起来打了民警陈某某左脸一掌,后在场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控制并将其带回汝城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鉴定,民警陈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汝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改,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在该修正案21条规定,在刑法277条中,增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条款。这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警察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