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公司擅自支付冻结款 法院千里追款开罚单 [说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7 09:40:21  评论(/)

大祥法院在依法审理刘某某诉吴某某、邵阳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9月23日向住所地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协助执行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邵阳某公司在该协助执行公司的款项68万元。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邵阳某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大祥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在法院依法向其送达冻结款项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第三天,便将该院已冻结的款项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邵阳市某公司的股东刘某。2017年2月16日,该院依法向该协助执行单位发出了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2月25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截至2017年4月,该公司仍未追回其擅自支付的款项也未对法院作出任何答复及回应,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到位。

在多次沟通及督促无效的情况下,大祥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协助执行单位即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某某支付68万元,同时对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拒绝追回违法支付款项的“任*”行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2017年5月18日,在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大祥法院执行局干警赶赴千里之外的浙江省桐乡市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该协助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8万元至法院账户。目前,申请人刘某某已领取了68万元执行款,该案执行终结。

“藐视法律者,虽远必惩”,距离并不能阻隔大祥法院迎战执行难的决心和行动。该院果敢采取的执行措施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任*”的协助执行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执行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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