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三次在东安县城、鹿马桥镇实施抢夺作案,共抢得现金13900元。2017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在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中国工商银行东安分行趁受害人刘某不备,抢夺其刚从银行取出的2000元现金,因有500元掉在地上,只抢得1500元后离开现场。2017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八角街中国邮政银行东安分行趁受害人毛某不备,抢走其刚取出的2400元现金。蒋某当天回家拿了1000元钱给其丈夫唐某。2017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在鹿马桥镇中国邮政银行趁受害人唐某姣不备,抢走其刚取出的10000元现金。同日,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蒋某所抢得的上述现金已悉数退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趁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其经鉴定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蒋某能当庭认罪,所抢夺的现金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蒋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