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刘某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3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执行机关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三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且吸毒成瘾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该院遂作出以上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刘某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3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执行机关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三次伙同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且吸毒成瘾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该院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