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邵阳人路某(男)与澧县人黄某(女)通过微信结识,双方虽未见面,但通过微信聊天,路某对黄某暗生情愫,双方约定同年8月见面。之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黄某以结婚为幌子,多次向路某索要红包,路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先后向黄某给付27000元。直至2017年1月路某最后一次向黄某微信转账500元之前,在长达6年的恋爱时间里,两人见面的次数只有3次,显然与常情不符。2017年2月,黄某开始拒绝路某的一切联系,电话不通、微信不回。无奈之下,路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路某随即向承办法官表示:对黄某仍存感情,之所以起诉是希望将这6年来转给黄某的27000元一次*要回来,他不会再向黄某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很快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愿意配合应诉,但她认为钱已经花完了,自己也没什么经济能力,不应该返还。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对两人进行了背对背的调解,劝路某不能心急,既然对黄某仍有感情,就应大度一点,作出让步;又给黄某分析核实案件具体情况,既然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钱财,两人虽有恋爱之名,确基本无恋爱之实,更无婚姻之事,还是应当将钱返还。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两人均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分三期将27000元返还给路某。
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网络建立恋爱关系,或索取财物或诈骗的涉民事、刑事案件已呈上升趋势,青年男女在交友恋爱上,对于网络恋爱,微信交友应保持谨慎的态度,谨防恋爱陷阱,防止既感情受伤又财产受损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