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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控诉,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婷在被告人杨某富租住的东涌镇房子内自然顺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因二人均不愿意抚养男婴,便长时间将被害人置于地上不管不顾,更是在未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将男婴*体装于废弃纸箱并用塑料袋包裹,弃置在出租屋楼下的垃圾桶旁边石台上,并离开现场去医院就医。最终,男婴被作为一般垃圾被扔到垃圾车内,运输到村垃圾压缩站准备处理,当公安民警赶到压缩站找回男婴,但男婴已死亡(符合冻死)。据悉,被告人杨某富、马某婷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明知道医护人员报警,但仍留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据此前报道,男婴父母事发时都只有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