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上课地点并非合同中的搏击专用区域,教练也不是合同中的教练,消费者祁女士参加第一节搏击课不到十分钟,就摔成了十级伤残。近日,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健身会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祁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法院获悉,2015年12月14日,祁女士与某健身会所签订接受搏击训练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签约付款后,会所即安排教练在“私教1室”开始授课。
训练不到10分钟,在做旋转膝盖动作时,教练要求祁女士加大动作力度,祁女士一下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受伤。会所工作人员随即陪祁女士去医院治疗。经诊断,祁女士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髌骨撕脱骨折伴脱位,当即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会所协商不成,2016年8月,祁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健身会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3万余元。
祁女士称,经事后了解,按被告门店规定,搏击训练课应该在指定的场地进行,有类似海绵的材料铺在地上。但是,事发当日教练没有在指定场地进行辅导,教练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教练,而且名为“热身”训练,实际已经进行了“出拳”等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