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女保姆被女主人带人**衣服拍*照究竟是什么原因?女保姆是小三还是被冤枉的?为什么半年都没得到处理结果?
1月9日晚,苏柔主家女主人周曼带着十多个人冲进她的出租屋,一群男女**她的衣服,拍摄了照片和视频,苏柔当即报警。从1月到7月,苏柔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结果。(7月28日北京时间)
为了不打扰孩子,即将出差的男主人跑到女保姆出租屋,就他走后的安排进行交代,也在情理之中。谁承想,他们聊了没多久,女主人带了十多个男女闯进屋里“捉*”。其中几个人把保姆按倒在床上,并**了她的所有衣裤,拍了很多张照片和多段视频。受此羞辱,女保姆选择报警,当然是想借助警察帮其讨回公道。
然而,半年多时间过去了,苏柔只得到一个说法“关于你*照的视频和图片没有上网,只是女主人的取证,所以跟你没有太大关系。”之前,她虽然去过派出所多次,但除了这个说法外,连受案回执都没拿到。即使在记者介入的情况下,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仍理直气壮地回应“逃跑的嫌疑人多了,找不到她,我们也没办法。”
不必讳言,当地警方的说法和回应,实在有点牵强。一者,女主人即便是为了取证,那也应该合理合法进行。单凭自己的怀疑,就带人把女保姆衣服**拍*照,这是明目张胆的暴力,更是目无王法的侮辱。视频和图片没有上网,但女保姆受到的伤害已成事实,警方说女主人的取证跟受害人没有太大关系,又怎能站得住脚。
二者,找不到涉事的女主人,可不是警察不作为的理由。恰恰相反,无论犯罪嫌疑人跑到哪,警察都有责任将其尽快缉拿归案。何况,女保姆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她说“女主人没有逃也没有躲,每天正常生活,按点上班,我都知道地址。”7月24日,警方按照女保姆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女主人。一个老百姓都知道的信息,警察为何抓瞎了半年?到底是找不到还是不想找,恐怕又得打个大大地问号了。
目前,涉事的女主人已被行政拘留。案件出现转机,这是值得欣慰的地方。但从事态的进展看,警方的做法仍然让人费解。据女保姆称,民警曾多次打她电话希望进行调解。按说,警方建议调解本无可厚非,可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电话实不可取。毕竟,警方的过度热情,不仅会引发受害人的反感,甚至会给公众留下遐想的空间。一旦造成了人情绑架案情的错觉,当地警方势必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
卷入家庭风波的女保姆,遭到了怎样的侵犯?对此,万樾莉律师从专业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虽然女主人的行为没构成刑事犯罪,但她此举影响恶劣、手段暴力,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聚众侮辱保姆的女主人,会不会为自己的冲动付出相应的代价,希望当地警方能用秉公处理来回应公众关切。
什么是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