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肇事妻子顶包 竟是担心丈夫身体吃不消?

法律法规网 作者:gyping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8-08 16:38:51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奇葩夫妻见得多了,但是像这种丈夫出事,妻子顶包的还是少见。丈夫真忍心让妻子代替自己受刑罚?妻子对丈夫可是真爱。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消息,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留在原地处理,反而离开,事后,杜某妻子还跟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队谎称是她所为。

今天上午,因交通肇事罪,杜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但杜某否认妻子为其顶包一事,杜某交代由于自己身体不好,妻子此举是担心他的身体。

指控 开车出车祸致一人死亡

据石景山检察院指控,时年54岁的北京籍男子杜某,案发前系北京建喜联拆迁征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5月8日晚上7时许,驾驶一辆黑*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景山区潭峪路高雅电线杆对面时,由于杜某本人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撞倒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张某,致其当场死亡。

丈夫肇事后妻子顶包:担心他进去后身体吃不消

经鉴定,杜某驾驶车牌系假号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杜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无责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杜某离开现场,其妻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张某谎称自己驾驶涉事车辆发生事故。两天后,杜某又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妻子因担心身体才顶包

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已经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

丈夫肇事后妻子顶包:担心他进去后身体吃不消

庭上,杜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罪名以及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据杜某供述,事发当时,他之所以没有留在现场,是因为现场还有孩子,他原本是想的送完孩子回来之后再解决此事,于是他才先离开,第二天他赶到交通队之后交通队下班了,于是第三天上午他才跟民警说此事。

为何一开始时,你的妻子说是她撞的?当面对法官的询问时,杜某说,因为自己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等病症,妻子可能担心他一进去身体吃不消,他猜测可能是因为这样,妻子才把事故拦到自己身上。

在最后陈述阶段时,杜某情绪略微激动的表示,再多的钱也挽回不了人命,他已经完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根据他自首的情节,以及身体原因,从轻处罚。

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当时,杜某在开车之时根本没有看路,而是一直在与妻子在车内因为孩子户口的问题争吵。手拉了一下方向盘,车就跑偏了,直接蹭了马路牙子,于是就赶紧下了车,才发现是撞了人。此次事故,杜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5万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石景山法院了解到,由于其没能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而是选择一走了之,因此认定其具有逃逸行为,这就导致本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到了3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但由于被告人杜某,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到交通队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因此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休庭15分钟后,石景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2年。


交通肇事罪: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