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引起大家重视。刑罚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关系法律的严肃*和权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理应发挥应有作用。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一是尽快改善刑事执行案件立案方式。这是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基础*前提。要把握财产刑执行状况,必须理清财产刑执行这本“账”。目前,法院办案系统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案由仅分为两种,包括罚金执行案件和没收财产执行案件,而没有将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刑事执行内容单列一类,造成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案件与前两类案件混为一谈,混杂不清,应当分开。所以,要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必须尽快改善刑事执行案件办理系统,用技术手段把执行案件的案由厘清,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一目了然。
二是赋予检察机关查询刑事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力。检察机关虽不是执行机关,没有执行权,但要监督执行机关究竟有没有依法履行执行之责、执行是否到位,就要掌握被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的能力,以纠正执行机关“当执不执”的情况。目前,法院的执行方式主要是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和车辆信息,进而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其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是最主要的刑事执行方式。随着信息化的进步和大数据的运用,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经与金融机构建立起“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执行部门已经实现了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在有的地方,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办案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状况,个别银行已经实现网上直接扣划,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赋予检察机关查询刑事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力,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以上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紧密联系,每一方面都至关重要,且都需要顶层设计,由上而下地推进。改善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方式,是当务之急,也是扫清掌握财产刑执行状况最大障碍的必然选择;赋予检察机关查询刑事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使得监督每一件刑事执行案件是否执行到位真正实现,避免出现“当执不执”情况。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