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遭异地盗刷 钱谁来陪 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8-15 16:38:12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在人们通常会将钱放在银行卡中,但是在这个科技如此发达的时代,任何电子商品都有危险*,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被盗刷后储户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陆先生在某银行北京一家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京外一支行遭遇盗刷,被他人转账2.8万元。陆先生认为异地盗刷是北京某支行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北京某支行则称涉诉交易是正常交易不是伪卡交易。陆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某支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诉求,北京某支行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陆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名下的银行卡通过京外某支行辖区内ATM机发生转账,金额2.8万元,并支付手续费15元。陆先生赶紧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确认操作ATM机转账者并非陆先生本人。陆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原件证明,案发时陆先生并没有离开北京。

一审法院认为,陆先生已提供了他不具备在异地刷卡条件的初步证据,而北京某支行对自己的主张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判决北京某支行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陆先生28015元。

北京某支行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盗刷银行卡是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23时许进行的,陆先生随后及时进行卡片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陆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说明他具有较高的持卡用卡安全意识,并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侦查后证明刷银行卡的行为并不是陆先生本人操作的。北京某支行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主张涉诉交易属正常交易,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银行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证明人和卡在本地是关键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马先生的银行卡在异地消费支出时,究竟是不是他本人刷的?从马先生提供的银行短信、他当日持卡在乌市ATM机存取款记录、报案记录以及刷卡签名的证据,可以证明马先生银行卡异地被刷时,他本人和银行卡均在乌市。

    银行方认为马先生未保管好其银行卡和密码和“POS机移机现象”,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而且马先生也未开通网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判断,马先生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刷卡人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该卡发卡行,系统未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造卡,导致马先生财产利益受到损失。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银行方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马先生的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说,本案中,马先生赢得官司的最关键证据是他在收到短信之后,立即查询并到附近ATM机持该银行卡存、取款,留下凭证,这些均证明其人和卡在本地。因此,市民一旦遇到此类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便今后发生争议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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