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2015)刑立他字第22-1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成刚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2015)刑立他字第22-1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成刚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