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7年10月1日起开征挥发*有机物排污费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9-07 09:22:26  评论(/)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有机物排放,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有机物排污费。新疆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后的第20个颁布征收挥发*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办法的省份,也是目前西北五省中第一个出台征收挥发*有机物的省份。

新疆通过实施开征挥发*有机物排污收费等经济政策,旨在引导企业从源头减少含挥发*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降低原辅材料中挥发*有机物含量、控制相关原辅材料的泄漏逸散、淘汰溶剂型涂料喷涂等污染工艺,督促企业强化末端的有机废气治理,多方面推进新疆挥发*有机物减排。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2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有机物的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

新疆挥发*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以更好地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目前,新疆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紧锣密鼓的开展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摸底清查、政策宣贯落实等工作,为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挥发*有机物排污费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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