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不肯迁走的住户。
因为马路中央矗立的一栋3层小楼,过去十多年,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只能在此绕道而行,将原本宽敞的四车道缩水成两车道。近日,这栋被称为“上海最牛钉子屋”的房屋终于与房屋征收服务公司签订动迁协议。
14年钉子户月中拆迁
被大家称为“最牛钉子屋”的这栋房子,是一座普通的3层楼房。但由于恰好处于上海松江区沪亭北路的马路中央一直备受关注。因滞留户始终不同意拆迁,多年来这栋房屋始终孤独地矗立在马路中间。
由于这栋房屋存在,2010年沪亭公路改建工程只能绕道而行,将原本设计的四车道在这里收窄为两车道。道路的突然拐弯,导致这里成了一个拥堵点。从2011年开始,就有附近居民不断反映称,“只要双向都有大车经过,这里就会被堵死,甚至有车辆差点撞上房子,”还有一些居民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一路段已成为交通事故高发地。
今年8月21日,屋主徐先生终于签约同意协议动迁,预计9月18日前清空房屋,原本四车道的沪亭北路也有望恢复成笔直道路。
家属称被工作人员感动
据屋主女婿张新国介绍,第一次收到通知说房子要被拆迁,是2003年9月19日,“到今年9月18日搬走,正好14年。”年近70的张新国老人告诉记者,过去的14年之所以一直没有同意拆迁,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自己家50年代的一份宅基地证明未获得认可,二是原来的安置计划中拒绝给女儿单独补偿一套房子。
据了解,张先生一家共7口人,包括已经87岁的老丈人、张新国夫妇、儿子一家3口和已经成家的女儿。张新国说,儿子今年43岁,女儿也已经39岁并有了自己的孩子。2003年通知要拆迁时,儿女都到了适婚年龄,因此他想为女儿争取一套住房,但却未获认可,所以拒绝签署动迁协议。
谈到为什么这次最终同意搬迁,张新国表示,自从2016年街道办成立动迁办之后,负责人经常来家里了解情况,久而久之他也被对方的耐心打动,“我也这么大岁数了,等不了几年了,也不想再等了。”
街道澄清未超越统一标准
“最牛钉子屋”同意拆迁的消息一经发出,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有人提出“一定是钱谈妥了。”对此,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动迁办主任陆辉告诉记者,沪亭北路“滞留户”动迁仍然按照原来的动迁安置方案,并没有超越九里亭地区统一的安置标准。
陆辉称,2016年9月,九里亭街道成立动迁办后,对造成沪亭北路拥堵的这一滞留户十分重视,因此主动上门对接。动迁办的两名负责同志与张先生一家共进行了八次面对面约谈,十多次电话沟通。
陆辉表示,在接触中他发现,张先生一家其实还挺通情达理的。此前张先生一家以家里9口人(当时丈母娘尚在世,外孙户口未迁出)分属两个户口本为由,要求分配6套房子,此外还有一份50年代的宅基地要求赔偿。但根据相关规定,安置赔偿只能以90年代重新划定的宅基地进行计算,因此没有批准。
据他介绍,在最终版的动迁协议中,仍按照原来的价格进行,不过考虑到张先生女儿的户口从未迁出,所以同意了补偿一套住房的要求,“符合规定,没有超出九里亭地区统一的安置标准。”
怎么对付钉子户?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外延扩展的同时,老城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大增,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政府拆迁部门当前面临着两大老大难问题,一是城中村的拆迁;二是征地拆迁。前者是旧城中遗留的问题;后者则是城市扩建,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
城市发展越快,拆迁问题越多。国家信访局接待的群众集体上访,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成为群众上访的一大焦点。政府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顾一味开发,忽视群众利益,导致的不单单是拆迁户的不满,更为严重的是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势在必行。
摆正位置,抓住关键
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但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
二是政府强制拆迁问题。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政府处理属于商业*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政府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
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政府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