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张鲁军被判11年, 张鲁军是谁个人简历介绍!山东省枣庄市原副市长张鲁军受贿案一审被判11年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对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鲁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鲁军有期徒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张鲁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鲁军在担任枣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市长、薛城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项目开发协调、职务调整、商品销售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18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3.72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鲁军多次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赃物,提供赃款去向使得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鲁军:
历任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
2006年03月 枣庄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11月 枣庄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1年12月 枣庄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薛城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 ;
2013年05月——2016年8月 任山东枣庄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3]
中共枣庄市委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中共枣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