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同步监督惩防虚假立功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最高检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2-01 18:59:54  评论(/)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立功是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表现之一。罪犯服刑期间揭发狱外犯罪嫌疑人,或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受到相应奖励。但在实践中,罪犯立功有时存在以下问题:部分监狱罪犯立功申报、审批程序不完善,干警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假立功问题出现;部分监狱民警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关于他人犯罪信息提供给服刑罪犯,由其向有关单位反映,经查证核实后认定为立功;部分罪犯自己或者指使其亲友收买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然后将其提供给监狱,从而获得立功减刑;等等。以钱买功、虚假立功等异化情形,严重损害刑罚执行的严肃**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此,笔者建议,建立四项机制强化罪犯立功监督,严厉打击以钱买功、虚假立功等行为,保证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建立联合调查、相互配合机制。对于罪犯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公检法司应当建立联合调查、相互配合机制。驻监狱检察室受理监狱移交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检举揭发狱外犯罪的,确需公安机关予以查证的,报经本院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给犯罪发生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由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将办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转给受理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查无实据的,应当将情况书面反馈给受理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收到办案单位出具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监督其做好立功奖励兑现工作;对于查无实据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检举揭发罪犯。

建立立功审查同步监督机制。监狱受理罪犯检举等立功线索后,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区审核,同时将案卷材料复印件移送驻监狱检察室审查备案。驻监狱检察室应当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对立功申报、审批程序进行全程同步监督,通过与民警座谈、与检举人谈话、询问服刑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其来源合法**进行审查,发现利用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线索的,提出线索来源非法的检察意见,及时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建立方便申诉、控告和检举机制。驻监狱检察室在狱内设置检察信箱,方便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材料;在监狱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坚持每周一次或者在“亲属会见日”接待罪犯家属;定期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设法律讲堂,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罪犯法律意识等,确保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程序机制畅通。

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为罪犯提供案件线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创造立功条件的人员,根据情节,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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