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私放在押毒贩 这是怎么回事?

法律法规网 作者:苏小小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2-07 14:27:46  评论(/)

 法律法规综合消息 辅警私放在押毒贩,这是怎么回事?结局怎么样?

“这回惨了,贩毒被抓,我身上有点钱,你拿去买烟。”崇州一家派出所办案区最内侧的讯问室内,贩毒嫌疑人徐某对看管他的辅警孔某这样说道。这里与办案区外隔着三道门,通常关押的都是涉罪较为严重的嫌疑人。一番扭捏之后,孔某松开了徐某右手的手铐,孔某裤子左边的裤兜里多了两千元。

凌晨6时45分,孔某告诉徐某“自己要去解个大手”,并用拖把挡住密码门,使之洞开。在徐某看来,这就是一种“制造逃跑机会”的暗示。于是他逃了,翻墙未果,因为害怕,躲进了派出所厨房的橱柜里。一小时后,徐某被民警重新抓获。成都商报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获悉,12月6日,此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孔某因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罪既遂 判刑两年

孔某在事发后被批捕。12月6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既遂,但辩护人认为,由于在押嫌犯未逃出派出所,孔某属于犯罪未遂。

公诉人表示,讯问室的安全等级比派出所其他区域高,徐某离开讯问室,可以认为脱离了公安机关对其的实际控制。“至于徐某未逃离派出所,原因在于其害怕被追捕,这也表明他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后来到派出所橱柜内进行观望,是自愿的。”公诉人强调,徐某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所以应当认定孔某释放徐某是犯罪既遂。

但辩护人驳斥了上述观点。他认为,释放在押人员的目的,是为了使在押人员摆脱公安机关的控制,徐某尽管离开了办案区,但仍然在派出所的控制范围内被抓获,并没有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徐某并未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实际控制,而徐某自己躲在橱柜中,属于逃跑行为的终止。”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因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两年。毒贩徐某因贩卖毒品40余克,被另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收了两千 松了手铐

孔某是崇州市公安局辅警,2013年开始在某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

据他回忆,2016年5月22日18时,派出所副所长安排徐某在刑事办案区接受讯问,让他将徐某手脚铐住,约束在讯问室内。这间讯问室位于办案区最内侧,通常用于关押涉罪较重的人员,徐某因涉嫌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被关押在这里。

23时许,趁着没有旁人,嫌犯突然开口,请求孔某对其予以关照,孔某却表示“不能白帮忙”。“这回惨了,贩毒被抓。我身上有点钱,你拿去买点烟。”徐某说。“不行,有监控看到了要遭。”“看不到,你背到拿嘛。”

孔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想弄点“买烟钱”,于是一番扭捏之后,还是把徐某右手的手铐松开了点,徐某的手还是够不到钱,于是他把手铐又松了一点。徐某将右手从手铐里伸出来,并从裤兜里抽出一叠钱,捏在手里。

“于是我就走到他旁边,准备再次给他铐起来,他则顺手把这叠钱放到我左边裤兜里,然后我又重新把他的右手铐住。”在孔某收下两千元后,徐某拜托他“打点下关系”,并称“自己出去后给个四万五万元没有问题”。

翻墙未果 躲进橱柜

在办案民警讯问结束后,徐某由孔某继续看守。在看守过程中,孔某将办案区密码门用拖把顶住,使门禁无法自动关闭——讯问室通往办案区外的三道大门畅通无阻。之后,徐某只被铐了双脚,双手的手铐被孔某打开。

“手就不给你铐了,我要去解个大手,你不要跑,休息一下睡一会。” 5月23日6时45分,孔某在讯问室和办案区大门打开的情况下,告诉孔某要去上厕所。徐某听后没有说话。后来,徐某在接受民警讯问时称,他觉得这是在故意给他制造逃跑的机会。

三分钟后,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行将脚铐打开,逃离了办案区,并准备翻出派出所围墙。

派出所民警发现徐某不见后,急忙开展搜捕。经过一个小时的搜捕,发现徐某依然还在派出所内——他藏到了厨房的橱柜里。徐某表示,由于内心害怕被追捕,“顾念到家里的孩子”,才躲到了派出所厨房的橱柜内。“毕竟那个辅警收过两千块钱,躲橱柜是想看收我钱的辅警能否勾兑成功,如果勾兑成功,我就不用跑了。”徐某这样解释。

辅警为2千放跑毒贩 结果毒贩翻墙未果藏派出所被抓

“这回捱得惨了,贩毒品被抓,我身上有点钱你拿去买烟。”崇州一家派出所办案区最内侧的讯问室内,徐某对看管他的辅警孔某这样说道。这里与办案区外隔着三道门,通常关押的都是涉罪较为严重的嫌疑人。

一番扭捏之后,孔某松开了徐某右手的手铐,裤子左边的裤兜里多了两千元。

凌晨6时45分,孔某告诉徐某“自己要去解个大手”,并用拖把挡住密码门,使之洞开。在徐某看来,这就是一种“制造逃跑机会”的暗示。

他逃了,翻墙不成,因为害怕躲进了派出所厨房的橱柜里。一小时后,徐某被四处搜捕的民警抓获。

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获悉,12月6日,此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孔某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庭审现场

收了两千块

给毒贩松了手铐

孔某是崇州市公安局辅警,2013年开始在某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

据孔某回忆,2016年5月22日18时,派出所副所长安排徐某在刑事办案区接受讯问,让他将徐某手脚铐住约束在讯问室内。这间讯问室位于办案区最内侧,通常用于关押涉罪较重的人员,徐某因涉嫌贩卖较大数量的毒品被关押在这里。

23时许,趁着没有旁人,嫌疑人突然开口,请求孔某对其案件予以关照,孔某却表示“不能白帮忙”。

“这回捱得惨了,犯贩毒品被抓。我身上有点钱,你拿去买点烟。”嫌疑人说。

“不行,有监控看到了要遭起。”

“看不到,你背到拿嘛。”

孔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想弄点“买烟钱”,于是一番扭捏之后把他右手铐松开了点,嫌疑人的手还是够不到钱,于是他把手铐又松了一点。徐某将右手从手铐里伸出来,并从裤兜里抽出一叠钱捏在手里。

“于是我就走到他旁边,准备再次给他铐起来,他则顺手把这叠钱放到我左边裤兜里,然后我又重新把他的右手铐住。”在孔某收下两千元后,徐某拜托他“打点下关系”,并称“自己出去后给个四万五万是没有问题”。

嫌疑人翻墙未果

派出所厨房橱柜“躲猫猫”

在办案民警讯问结束后,徐某由孔某继续看守。在看守过程中,孔某将办案区密码门用拖把顶住,使门禁无法自动关闭,讯问室通往办案区外的三道大门畅通无阻。之后,徐某只被铐了双脚,双手的手铐被孔某打开。

“手就不给你铐了,我要去解个大手,你不要跑,休息一下睡一会。” 5月23日6时45分,孔某在讯问室和办案区大门打开的情况下,告诉孔某自己要去上厕所。徐某听后没有开腔。后来,徐某在接受民警讯问时称,他觉得这是警察在故意给他制造逃跑机会。

三分钟后,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行将脚铐打开,逃离了办案区,并准备翻出派出所围墙。

派出所民警发现徐某不见后,急忙开展搜捕。经过一个小时的搜捕,发现徐某依然还在派出所内——只不过,徐某藏到厨房的橱柜里。徐某表示,由于内心害怕被追捕,“顾念到家里的孩子”,才躲到派出所厨房的橱柜内。“毕竟那个警察收过两千块钱,躲橱柜是想看收我钱的警察能否勾兑成功,如果勾兑成功我就不用跑了。”徐某这样解释。

焦点:

在押嫌疑人未逃出派出所

辅警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孔某在事发后被批捕。12月6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既遂,但辩护人认为,由于在押嫌疑人未逃出派出所,孔某属于犯罪未遂。

公诉人表示,讯问室的安全等级比派出所其他区域高,徐某离开讯问室,可以认为就是脱离了公安机关对其的实际控制。“至于徐某未逃离派出所,原因在于其害怕被追捕,这也表明他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后来到派出所橱柜内进行观望是自愿的。”公诉人强调,徐某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所以应当认定孔某释放徐某既遂。

此外,公诉人还认为,假如徐某因为脱逃无法归案,会导致派出所领导犯过失致人脱逃罪,影响面较大。

但辩护人认为,释放在押人员的目的是为了使在押人员摆脱公安机关的控制,徐某尽管离开了办案区,但仍然在派出所的控制范围内被抓获,并没有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

“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徐某并未实际脱离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徐某自己跑出去后又回到派出所厨房并躲在橱柜中,属于逃跑行为的终止。”辩护人还表示,公诉人提出的 “假如在押嫌疑人顺利逃跑”只是假设,事实是徐某没有跑掉。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两年。毒贩徐某因贩卖毒品40余克被另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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