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盈科前年不满通讯局于一三年的牌照费减幅,入稟要求推翻决定及减免牌费,终审法院裁定电讯盈科上诉得直。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甘慕贤于判辞中指出,通讯局旗下的营运基金订明,基金产生的收入是用作本身的资金用途,当中并无条文提及,可转拨作政府的一般收入。
判辞指,通讯局征收牌照费用时,不可以包含任何利润,因《电讯条例》没有授权可收回超过成本的费用。判辞又指,政府错误理解《电讯条例》是准许政府订定牌照费用时,可以向牌照持有人收取税收,以及错误理解《营运基金条例》准许通讯局营运基金在推算预算时,可连同名义税收及股息一并推算,并以推算金额视为盈余资金,转拨作政府一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