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曹磊)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证监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1-30 18:21:34  评论(/)

〔2018〕7号

当事人:曹磊,男,1984年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曹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磊违法事实如下:

曹磊在某知名网络公司任采编经理,商业头衔为原创副主编,属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注册运营“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

2017年11月20日15:48,曹磊收到其微信好友冯某发来的文档《2018年金融机构会议纪要.PDF》(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之后,曹磊撰写了标题为《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文章,文章第一段写道“上周,四大行及国开行等51家金融机构、20余家房企代表,联合各评级机构以及行业智库专家,在证监会(富凯大厦)开了一场闭门会”,其后的内容为曹磊根据《会议纪要》内容编写,但《会议纪要》中的关键内容之一“本次会议为各大金融机构与中国指数研究院就房地产信贷策略开展交流探讨的常规会议,已连续举办七期”在曹磊文章中未予以体现。曹磊于当日17:50通过“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

经查证,《会议纪要》所指会议实为中国指数研究院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及房地产企业召开的常规会议,已连续举办七期,会议组织与中国证监会无关,并非在证监会召开或由证监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会议地点为北京富凯大厦B座四层会议室,该会议室为会议主办方向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用。会后,会议主办方整理形成内部会议纪要定向发放给参会企业。曹磊作为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在无权威、官方信息来源、也未对《会议纪要》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在其文章中使用“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标题,并在文章第一段将会议描述为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召开的闭门会议,隐去《会议纪要》中“本次会议为各大金融机构与中国指数研究院就房地产信贷策略开展交流探讨的常规会议,已连续举办七期”关键信息,编造、传播了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的虚假信息。会议主办方曾与之联系并要求删除文章,曹磊未予理会。

曹磊通过“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后,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影响。该文章直接送达的微信公众号用户数为28万余人,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腾讯公司删除。被删除前,阅读人数89,550人,阅读次数98,150次,转发次数8,494次。文章内容被新浪财经网、金融街、网易、搜狐等主要门户网站广泛转载,通过百度搜索“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共出现30,200个搜索结果。文章发布第二日,房地产板块指数涨幅超过2.6%,显著高于当日上证指数0.53%的涨幅和深证成指1.44%的涨幅。

以上事实,有曹磊工作单位提供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北京中指讯博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后台数据、相关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曹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曹磊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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