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熊当狗养3年 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3-13 09:03:19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一村民去山上采蘑菇,不料看到一个长得和狗一样的小动物,就把它带回去养了,没想到它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洲黑熊。私自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会受到什么处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怎么处理?

丽江市永胜县森林公安局通报称,2018年2月23日08时,一网民在丽江警方微信公众平台反映,有人在朋友圈发布饲养黑熊信息及照片,疑似圈养黑熊。永胜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这一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调查。

经调查,2015年4月的某天早上,期纳镇半坪村委会下云村村民杨某某与同村村民共三人到后山去找蘑菇,在途径期纳镇街西村委会老娲箐时发现一只貌似小狗的动物,杨某某便将其带回家中喂养。待“小狗”逐渐长大后,杨某某才知道原来是头黑熊。

经森林公安鉴定,该熊为亚洲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体重约达80公斤。杨某某在无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驯养野生黑熊,已涉嫌无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鉴于杨某某对熊没有伤害行为,在民警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表示愿意将熊移交给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4款规定,对杨某某给予没收所饲养的野生亚洲黑熊的处罚。

3月6日,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将黑熊移交给丽江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目前,该黑熊暂时被寄养在玉龙县鸣音乡的野生动物养殖基地。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能自己饲养吗
许多人都有着这样的疑问,既然是国家保护动物,是不是就禁止私人饲养呢?其实,按照有关规定,个人是可以养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正确地开展野生动物的养殖活动,就可以减少野外资源的消耗,也是对资源的保护。



对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来说,养殖活动能够符合以下两点,一般都是允许的:

(1)养殖的动物是国家政策允许或正在推广养殖的种类。如鹿、蓝孔雀、鸵鸟这类传统养殖或外来的。

(2)饲养的种源是合法取得的。一般是指从具有林业部门发给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购买的。

申请流程如下:

审批事项:(1)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养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指定:(2)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指定

主办机构: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保护办)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从事养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经营,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申请收购、经营的国家二级和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于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

2.收购、经营方式主要以市场集中批发为主,且管理制度完善。

3.具备与收购、经营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资金。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后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2.保护办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报保护办负责人审核。

3.保护办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林业局负责人审批。

4.省林业局负责人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其说明理由、告知其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申报材料:

1.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实施的目的和方案(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收购、经营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利用方式、责任人、管理制度等)。

5.收购、经营场所使用及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文件。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名称: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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