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伊利被批捕 诽谤罪怎么判?

法律法规网 作者:郭亚平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5-07 18:56:28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在随着网络的兴起,网上很多的文章为了博眼球,都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诽谤他人!诽谤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怎么罚?

近年来,一些网络自媒体编造传播经济领域虚假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谣言以其较大传播力和迷惑性,频频引发市场波动和公众恐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究其原因,少数自媒体野蛮生长,以谣博名、以谣博利是根源。

“我投资了1800万元,还背负了600万元的外债,这个消息出来之后,没有人愿给我们贷款了。新生的小牛也不敢养,都给卖了。”4月2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面对记者,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奶农王国兴充满愤慨。

3月26日,一条“伊利股份(25.020, 0.19, 0.77%)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让与伊利公司相关的奶农、上下游合作商、企业员工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者感到恐慌。

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书面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侦办此案的经过。

谣言来源:影射伊利高层的“网络小说”

“今晚我要写篇短篇小说,超级重磅,大家敬请期待。”3月24日,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作者刘成昆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

随后几天里,“天禄财经”公众号发表了《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出乌兰记——童话故事》三篇文章。

这些文章暗示性、指向性特征十分明显,让看完文章的人直接把“小说”所指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联系在一起。

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作者邹光祥看到刘成昆所写的第一篇文章后,主动添加刘成昆的微信,询问有关情况。刘成昆告诉邹光祥:“他最近回来了,下了飞机在机场就被带走去调查,最近刚回来,这两天的事儿,所以我的消息有点滞后。”

3月26日上午,邹光祥打电话向伊利公司求证,被告知是谣言后,他仍写下了《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的文章称:“光祥财经获悉,潘刚已于近期回国,但很快被有关部门带走并协助调查。”

文章发出后,伊利公司联系邹光祥,表示所发文章内容失实,请其删除稿件。邹光祥再次询问刘成昆并得知刘并没有直接证据后,依旧没有删除稿件。于是,潘刚被带走调查的消息继续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大量转发。

3月26日晚,呼和浩特公安机关接到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刚报案。潘刚在书面报案材料中写道:“不实文章谣传我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并‘失联’的情况纯属捏造,恶意诽谤。”

伊利公司也第一时间发布声明和公告辟谣,但仍难以阻止谣言的继续传播。

造谣传谣:让公众号“火”起来以博取名利

据伊利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董事长潘刚因患先天性主动脉缩窄正在国外接受治疗。在潘刚本人的书面报案材料中,他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于当地时间3月26日上午11︰16在美国取药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当时未离开美国回国。公安机关核实,潘刚于2017年9月5日出境后,未有入境记录。

4月30日,记者与潘刚视频连线,他表示,“治病期间,正常的文件的审批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审批,一些重要的会议也通过电话、视频参与。”

办案人员先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成昆、邹光祥进行传讯。邹光祥承认了其捏造了“潘刚被带走接受调查”的消息,其信息来源正是刘成昆发布在微信公号“天禄财经”上的“小说”。

在“小说”开头,刘成昆虽然标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勿将现实人物对号入座”,然而文章中“盘盘去美丽坚果国弗哈大学讲课”“30岁就当了匈奴股份董事长”这些令人浮想联翩的关联词语以及与潘刚本人的经历高度相似的情节真的是完全虚构,纯属巧合吗?

在警方依法提取的刘成昆手机存储的聊天记录中,或许能找到答案。

早在策划“天禄财经”微信号时,刘成昆就与同行商量如何通过爆企业、老板“黑料”赚取“粉丝”和“广告费”。

在商讨涉及“伊利公司董事长外逃”的“新闻”时,刘成昆对该同行表示:“只能用小说的形式,信息源不扎实。”

“可以搞一个小说系列,不好写还没实锤的都用小说写法写,估计很快粉丝就有了。”

刘成昆第二篇文章《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发出后,面对影射伊利的质疑,刘成昆在微信中对某自媒体从业者说:“这个事不怕啊,反正我说是小说,再说了我又没指名道姓。”

刘成昆到案后也承认,故事情节确是影射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我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引起公众的注意,做大公众号,让‘天禄财经’公众号火起来后,我也可以成为社会名人,就有人给我投资广告了,这是我的赢利点。”

自媒体非“法外之地”:情节严重将追究刑责

“造成这个局面我觉得很痛心,很后悔,也很害怕。我向伊利公司员工、奶农、经销商道歉。”看到其散布的虚假信息已然造成的严重后果,刘成昆后悔不迭。

依据我国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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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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