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一对宫姓夫妇因为女儿就学问题,搬进高雄国军英雄馆,一住就是17年,期间正常缴纳租金,但2015年军方有意落实《国军英雄馆管理办法》中服务国军等规定,公告租约届满后,不再续出给长期租赁住宿者,但宫姓夫妇拒绝搬走,遭馆方一状告上法院。
据台湾媒体报道,宫姓夫妇在2001年与女儿搬入国军英雄馆,一住就是17年,期间每月租金13000元,宫姓夫妇皆按时缴纳,双方在2014年10月20日最后一次签订租约,约定租期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但2015年3月6日,馆方张贴告示表示不再续租给长期租赁住宿者。
宫姓夫妇租约到期后仍拒绝搬走,占住32个月,馆方提告要求宫姓夫妇搬家还屋,并得依照每日定价3400元房费,按月赔偿10万2千及律师费。宫某则认为,已经习惯当地生活环境,馆方没有表示租约届满不续租,且认为国军英雄馆应平等对待一般人民,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续约。
然而法官认为,馆方已数度通知宫姓夫妇不续租,且当地生活机能佳,邻近观光景点与百货公司,月租若仅为1万3千元,太过低估当地行情,依行情每月应付4万元,判宫某得按月付给付直到迁出,并赔偿馆方律师费,总计139万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