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南女子陈某受雇于租车行,店家交代上班时带其饲养5只狗外出尿尿及运动,然而,她疏于注意,导致1只大狼狗跑到店外咬伤女子王某,右小腿拉伤及右踝撕裂伤,陈女称并非雇主喊冤,王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继陈妇犯过失伤害罪处罚金5千元后,民事判决她应给付王女1万1920元,可上诉。
陈妇指出,她虽受雇于该租车行,狗不是她放的,狗都没绑,是自己跑出来玩的,不是她决定要不要绑狗。 她说,她不是狗主人,狗主人是她的雇主,雇主没有交代要看好狗;当天她听见狗对王女吠叫,才外出察看,但她不知狗为何要咬对方,她没有看到狗咬人,对方也不让她看伤势。
然而,王女遭其中1只狼狗攻击,导致右小腿拉伤并瘀清血肿及右踝上方有4处小撕裂伤,对陈妇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继陈妇犯过失伤害罪处罚金5千元之后,王女也向陈妇求偿,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慰抚金4万元。
判决指出,陈妇既然承认狗是店内的,而雇主雇佣她一人在店内顾店,对于店内事务,包括店内饲养的狗只本应要善尽管理义务。而陈妇疏未注意,没有将店内狗只拴好,致使王女途经店外时,遭店内狗只咬伤,陈妇自应有过失。
台南简易庭法官仅准精神慰抚金1万元、医药费用1920元, 合计1万1920元, 判决陈妇应给付王女1万192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