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被告毛某邀请原告苗某进行文艺演出,演出后尚有3000元演出劳务费未支付。此后,原、被告双方交恶,被告拒付劳务费,且打砸原告的车辆,车辆受损,原告的两个小孩乘坐在车辆受到惊吓。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财产损失和小孩的精神损失费共计6000余元。
道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于近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毛某自愿给付原告苗某车辆损失费、演出劳务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该款当庭付清,原告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毛某未带足现金,经协商,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000元的案款给原告。原告出具了现金收条入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