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行途中被挤下木桥受伤,旅游公司是否担责?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旅游公司(简称“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旅游公司赔偿罗女士46281.67元。
2015年5月8日,罗女士与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罗女士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若尔盖四日游”。2015年5月30日,罗女士在旅行过程中跟随旅游团队到达岷江源游览点时由于当地旅游设施损坏,加之游客众多,罗女士被挤下木桥受伤,随即罗女士中止了旅游活动返回重庆。
2015年5月31日,罗女士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伴内后踝骨折,花费医疗费23089.67元。保险公司向罗女士支付保险赔款17081.6元。剩余6008.07元医疗费用,罗女士未获赔偿。
后经鉴定,罗女士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需15000元;伤后护理时限以90天评定。
罗女士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罗女士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与罗女士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合法有效。罗女士在旅行过程中受伤,而旅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罗女士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警示,故旅游公司应对罗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