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籍高姓女子9年前买房子,因尚未取得台湾身份证且丈夫有卡债,把房子登记在丈夫前次婚姻生的儿子名下。去年丈夫过世后,对方发函要求高妇搬走,她愤而提告,高雄地院认为高妇举证资料足以证明是借名登记,判她胜诉,亡夫儿子须把房产过户给她,可上诉。
高姓女子提告指出,她于2002年9月在大陆与林姓男子结婚后来台定居,5年后购房自住。房价72万元,头期款和其他相关费用约30万元,其中10万元向朋友商借,余下款项及每月贷款都由她支付,先生未出一毛钱。
高妇说,买房时因她的身份及先生负卡债,担心无法办贷款且房产还可能不保,借名登记在丈夫儿子林姓男子名下。林辩称,房产是父亲生前出资购买赠与他的,资金是眷村拆迁补偿费,并非借名登记。法官调查他父亲当时的财务至少负债150万元,应该无力购房。高妇每月工作收入约4、5万元,有能力购买房产,且房子一直由高妇与丈夫居住,法官认定是借名登记,判高妇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