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出卖房屋违约交房,其前妻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余某甲、孙某某与刘某某、余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余某乙系刘某某前妻,对刘某某出卖个人财产不承担违约责任。
余某乙与刘某某于2000年11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房屋归刘某某所有。2005年12月20日,余某甲、孙某某与刘某某经过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将刘某某所有的房屋两间以价款12.6万元出卖给余某甲、孙某某,以及房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刘某某在合同上代签了前妻余某乙的姓名。合同签订后,余某甲、孙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2.6万元,但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部分房屋出租与他人使用,收取租金1675元。法院一审缺席审理时,未查明余某乙与刘某某已离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上余某乙的姓名系刘某某代签的事实,故作出判决由余某乙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再审认为,余某乙与刘某某已经离婚多年,对刘某某出售双方离婚时已协议分割归其所有的财产并不知情,对刘某某与余某甲、孙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承担是否违约的民事责任。余某甲、孙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余某甲、孙某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房款给刘某某,刘某某理当将所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余某甲、孙某某使用,同时刘某某就交付的房屋还应当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余某甲、孙某某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刘某某未完全交付已出售的房屋,其行为已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由刘某某将出卖的房屋交付与余某甲、孙某某,并向余某甲、孙某某支付违约金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