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l联合市一中法院强制迁出非法占房人员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房屋已经拍卖成交,第三人却以其“租赁”为由不予交付,怎么办?日前,渝北法院成功对一起妨碍交付拍卖房屋的第三人进行强制迁出,有力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买受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  这是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公司”)申请执行谭某、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1日,谭某为获得贷款,将自己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林路某小区7-2-1的房屋一套抵押给小额公司,由于谭某未在期限内按时还款,小额公司便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处置涉案抵押房屋。在历经查封、评估之后,房屋最终拍卖成交。

?  然而,就在向买受人履行房屋交付手续时,案外人毛某却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由对房屋实施强占,即便买受人已经取得产权登记,毛某仍拒绝搬离。毛某还为此出示《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出租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方某,承租人为张某;租赁期间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租金共计100000元,已于合同订立时一次*付清。而对于此份租赁合同,合议庭认为其存有严重不合情理之处:一是出租方并非登记业主;二是十年租金一次*付清有违常理;三是自法院查封至交付长达8个月的期间内,无人对标的房屋主张权利、提出异议。就法律层面而言,依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立在后的租赁权也并不得对抗在先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可视租赁物无租赁关系存在。依新民诉法解释,毛某等人实施的强占行为发生于执行终结后6个月内,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排除对执行标的物妨害。

?  接着,执行人员通过外围调查发现,毛某等人有着固定的组织机构以及构成人员,他们常以“人人投”重庆分站、铁虎泰拳俱乐部、盛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开展活动,并已在另两起执行案件中,采取极类似手法,对其他法院拍卖标的的房屋实施了强占,阻碍交付,且态度强硬,多次对当事人、买受人进行恐吓威胁。

?  为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渝北法院迅速研究上报案情,多部门协调并请求配合。经过认真分析研判和周密部署,法院决定立即张贴公告,并做好了强制迁出的准备。果不其然,公告期满后毛某仍拒不迁出房屋。经请求,渝北法院在市一中法院执行局的指导下以及九龙坡区委政法委、九龙坡法院的支援下,于6月20日上午(公告期满次日),组织警力60余名对标的房屋予以强制腾空,对毛某采取强制措施,将房屋再次交付给买受人。接着,沙坪坝法院对毛某等人强占的另一处房屋也成功予以强制迁出,本次执行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执行过程前后持续了5个小时,执行人员的执法文明规范,有力保障了现场执法的平稳有序,展现出努力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执行干警敢于攻坚、善啃“硬骨头”的扎实作风和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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