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银行副行长收受房产商55万元感谢费受审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28 17:45:14  评论(/)

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过程中为房地产开发商牟取利益,涉嫌受贿人民币55万元。7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黎波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机构业务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过程中为房地产开发商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

2009年,由吴某实际控制的北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一家房地产项目时,因资金短缺,向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申请贷款1.2亿元。之后吴某要求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机构业务部经理的被告人黎波多多关照和跟踪该笔贷款,在该贷款顺利通过机构业务部的审核并得到上级分行的审批后,吴某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3次送给黎波“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7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为了感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副行长的被告人黎波在贷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该房地产公司办公室送给黎波“感谢费”15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为了日后贷款时得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副行长的被告人黎波的关照,在北海市北海大道陶园饭店宴请黎波,饭后周某送给黎波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波已退出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对受贿数额有异议,且作案动机是为了银行业务发展,主观恶*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也已全部退赃,同时构成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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