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竞业限制合同 签订双方均承担相应义务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2013年3月,刘某入职重庆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刘某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离开后不得在代理过的项目、楼盘、客户中工作,除非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支付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房地产公司指派刘某到永川区一个楼盘项目任职销售经理。

2015年2月,刘某离职,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后来,刘某入职另外一个用人单位,继续在之前的楼盘项目从事销售工作。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遂诉至江北区法院,要求判决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刘某辩称其属于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合同应属无效,即使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低。后经江北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一种关于任职限制的约定,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财富,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同时设置了相应的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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