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走妻房产证 丈夫因欠巨款抵押妻子房产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股城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3-21 16:44:02  评论(/)

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夫妻共有的,所以另一方是没有这个能力去变卖房产。近日,丈夫偷走妻子的房产证,与某不法财务公司相勾结变卖房产,导致妻子的房产差点就失去拥有权了,幸好及时发现才阻止这场不合理买卖。

丈夫偷走妻房产证

丈夫因为创业欠下巨款而没有能力偿还,最终打起妻子的注意偷走房产证,但是房子是妻子的爸爸给她的嫁妆,所以现在丈夫的诡计被拆穿,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丈夫偷走妻子房产证,而银行方面则不过问房产证的当事人就随便抵押,这不是善意的抵押,而是恶意的抵押。

丈夫偷走妻房产证

广州的温女士和丈夫连某长期感情不和,连某从国企辞职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后来,连某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温某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证。

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担保贷款34万元。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高额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8.613%的超额利息。

连某身负债务后不知所终,银行起诉。假冒签名的公证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销公证设立的抵押被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来清偿贷款。

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一审法院认为,向银行借款时,连某与温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连某向银行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后被证明假冒签名而撤销,但银行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其次,连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取得了房产证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故判决银行以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温女士找到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的余春明代理二审上诉。余律师认为,如果银行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项做到审慎审查和监管,此笔贷款都不会发生。银行在签订贷款时未审查连某的个人信用,也没有联系房屋产权人温女士及其儿子核实二人资料,银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隐瞒抵押事实。

改判:银行有义务进行审查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银行因信任公证而不审查,应承担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不当,予以纠正。

tags:丈夫   巨款   房产证   偷走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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