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韩寒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14案。
原告公司诉称,其经韩寒授权,享有韩寒多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公司运营的“豌豆荚”软件向用户提供涉案韩寒作品的手机应用下载服务,用户在下载应用软件并在手机安装后就可阅读相应的韩寒作品。其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韩寒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目前,此批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