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证监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0-27 17:30:16  评论(/)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申请》(东期<2016>3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拟任主要股东不符合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我会决定不予核准你公司变更股权的申请。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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