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曹某诉称,其于2016年3月6日报名某跆拳馆跆拳班进行学习,学费总计为3500元。2016年11月9日下午上课期间,曹某正在练习踢腿动作,教练在指导其动作时由于疏忽大意、指导动作过大过急,致使曹某摔倒。事发后,该跆
阅读(72)2017-05-26
原告曹某诉称,其于2016年3月6日报名某跆拳馆跆拳班进行学习,学费总计为3500元。2016年11月9日下午上课期间,曹某正在练习踢腿动作,教练在指导其动作时由于疏忽大意、指导动作过大过急,致使曹某摔倒。事发后,该跆
阅读(72)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