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赋税政策是承袭明代,但是明代赋税政策的问题,清朝统治者们也不是不了解。明代的赋税管理比较差且凌乱,明廷的户部只有户丁总数而没有丁银统计,丁银是归地方官员使用,用于行政办公等方面。
(1)明朝灭亡与“丁银”不清、人口不清问题
“丁银”是明朝中后期税赋改革开始出现的,其定型也就是“一条鞭法”。明朝前期没有“丁银”,明朝时成丁是16到59岁。以户计役称甲役(里甲)、以丁计称徭役(均瑶),除此就是杂泛,杂泛。总体上,明朝中后期的徭役主要是均瑶、里甲、驿传、民壮(民兵)等。
因为,明代徭役主要由地方政府编审调查,所以,非常杂乱无章。到了丁银出现后,丁银就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由此,徭役加大了贫富差距,地主豪强利用关系不用缴税,贫穷农民却背负徭役主体,这就造成“流民”大量出现。例如,海瑞担任浙江严州府淳安县知县时,洪武初年,权限七万七千三百七口,嘉奖三十一年竟然只有四万六千口。可能吗?洪武初年天下还是“大乱平静之日”人口少,可天下和平百余年,人口竟然少了这么多。
对于这些问题命令各种规章制度,不要造成贫富差距太大,“务使贫富适均,毋致偏累。”
正德十年的“八分法”将给朝廷上供物料的里甲徭役,从十年一轮变为每年都向所有成丁摊派的方式进行改变,这就是较早的丁银出现。这是福建的情况。
南直隶苏州府也开始类似做法。但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例如吴县每丁征银3分、常熟是1分;每亩征银吴县是1分2厘,常熟是7厘7毫。丁银占徭役银的比重,吴县是30%、常熟是5%。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情况非常凌乱。
最终,“一条鞭法”从隆庆四年江西开始逐步推广。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享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其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贴户者,尽行查革。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着为定例。
《大明会典·卷二十·赋役》
定陵出土的龙袍
请注意“加以增耗”四字,有些人将“火耗”出现推到康熙的“永不加赋”政策上,其实完全不符合历史。“火耗”“陋规”这些自古就有,只不过各个时期名称不同而已。
“一条鞭法”定型后,因为南方田赋重、徭役轻,北方向反的历史成因。大体上,北方丁银占三分之二以上,长江以南地区丁银相对较少、大部分都被摊入田赋。这也是为什么,万历后期北方特别是西北地区“流民”再次大规模出现的根本原因。
更为严重的是,明朝的人口问题也一直是个谜。即著名的“二百年未生一人,未死一人”问题,即古代中国只重视“纳税人口”轻视“人口数量”问题,造成明朝统治者的人口数量只是纳税丁口,从洪武到明末基本一致造成。统治者对于本国内到底多少人是不清楚的,甚至户部对人口问题也不甚了了。
(2)清朝一建立就着手将“丁银”控制在中央手中
清朝建立后,刚坐稳北京城的顺治二年,即1645年清廷就要求把丁银、田赋全部上缴中央,并对人丁进行编审统计。由此,三年一编。因为太繁杂,顺治十三年改为五年一编审。到了顺治十八年,清廷终于公布了全国丁银数:直省徭里银300万8900两9钱,米12570石1斗。
因为清廷将“丁银”数量和分配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虽然对清廷摸清人口数有一定好处,并抑制一定的地方政府腐败问题。但是,清廷将各种税赋掌控在自己手中,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更加紧张。这就导致了“陋规”、腐败问题更加严重。
为此,康熙决定在五十一年清明节这天发布“永不加赋”的诏书,是对明朝“丁银”问题的“终结”。然而,任何问题都不是单一的,必然会影响其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