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历史研究者提出:古代中国“在很早的时候起,就产生了权力制衡观念、建立了权力制衡体制。秦汉以来,历代朝廷都以御史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和以言官谏议政府,减少政策失误,正是权力制衡观念的具体运用。而魏晋以后形成的三省制,无论是唐代的“中书主受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还是宋代元丰改制以后的“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都不愧为古代中国最好的权力制衡体制 ,并为它国所不及”。 这是公允之论。不过我还想补充一句:尤其值得我们留意的,是宋代的权力制衡机制。
让我举两个例子,看看宋朝的权力制衡。
第一个例子,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参知政事王安石欲将自己的亲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为“监察御史里行”,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这个人人品很坏,声名很臭,知制诰宋敏求即拒绝起草任命李定的诏书,封还词头,并于三天后辞职;接替他的另外两名知制诰苏颂、李大临,也以“爱惜朝廷之法制”为由,再次封还词头。为让李定顺利通过任命,神宗与王安石免去苏颂与李大临之职,任命听话的人当知制诰,总算将李定弄进中央政府当了御史。但李定也别高兴得太早,御史陈荐、林旦等人随后又以李定拒绝为母亲丁忧为理由,展开对李定的弹劾,最后迫使李定狼狈辞职。
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枢密院长官章惇被免职,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高氏以宋哲宗的名义,任命同知枢密院事的安焘知枢密院,接替章惇;同时任命试吏部尚书范纯仁同知枢密院。但任命状被给事中王岩叟驳回。高太后为了完成这个任命,只好绕过给事中,直接将任命状发给吏部。王岩叟不依不饶,连续上抗议,最后逼得高太后收回成命。
为什么知制诰与给事中可以封驳皇帝的诏命,因为这是宋代诏敕出台的法定程序。下面我们就来简要介绍北宋元丰改制后一份诏敕的出台程序。
宋朝的任命状
宋朝的诏敕虽说以君主的名义颁发,但绝非皇帝叫一声“拟旨”便可立即口授一道圣旨,而是需要走复杂的程序。一般来说,事关重大的决策,君主与宰相要先当面议定,基于此形成的诏命,叫做“画黄”(因为文书例用黄纸书写);对一般事务的处理,宰相与君主通过文书往来交换意见就可以了,基于此形成的诏命,叫做“录黄”;涉及军政的诏命由枢密院执行,事关重大者叫做“录白”(文书用白纸书写);非重大者叫做“画旨”。不管是画黄、录黄,还是录白、画旨,其草拟与审议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出于叙述方便,我们一概称之为“录黄”。
君主与宰相商议后形成的旨意,叫“词头”。“词头”本身并不是诏命,而是起草诏命的依据。负责起草诏命的人,是翰林学士或中书舍人(元丰改制前为知制诰),一般来说,重大、机密的诏命由翰林学士起草,一般性的诏命由中书舍人起草。翰林学士或中书舍人如果认为“词头”不当,可以退回给皇帝,拒绝草制,这便是我们在熙宁“三舍人”事件中看到的“封还词头”。
翰林学士或中书舍人若无异议,或不敢有异议,则根据“词头”起草诏命。草毕,进呈御览,若皇帝与宰相对诏草没有意见,便可形成“录黄”,发至中书省,由中书舍人(与草诏的中书舍人未必是同一人)“署敕行下”,即在“录黄”上签名,这叫做“书行”。如果中书舍人认为诏敕不当,有权拒绝签名,封还“录黄”。中书舍人若顺利“书行”,则送门下省,由给事中审读。给事中如果无异议,亦在“录黄”上签名,这叫做“书读”。当然,给事中也可以拒绝“书读”,缴还“录黄”。显然,中书舍人不“书行”、给事中不“书读”,都对诏敕构成了封驳。
经中书舍人宣行、给事中审核、完成“书行”与“书读”程序之后,“录黄”才可以留门下省存档,另誊录副本送尚书省(军政则送枢密院)执行。不过,我们还要补充说明:按宋制,诏敕名义上出自君主,但在法理上却是由宰相颁行天下,我们如果去看宋朝的圣旨,便会发现,诏敕之首多冠“门下”二字(与明清圣旨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开头不同),敕尾必有三省长官的署名(与明清圣旨落款盖皇帝之章不同)。宰相也有权不署诏敕,缴奏皇上。而诏敕若无宰相之副署,则原则上不具法律效力。
尚书省在执行诏命的同时,需要将诏命内容关报御史台、门下后省与中书后省的谏官案,以备台谏官审查。台谏官也有权取索三省文书。若台谏官认为已行诏敕不当,可以论列,要求皇帝追改诏命,并对责任人提出弹劾。
宋朝的这一套诏敕出台程序,我们用图示来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