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的十三亮点
1、法官的界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注意,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
2、法官的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新增: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新增: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中,增加“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担任法官的条件
(1)删除了修订前的“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
(2)学历条件修订。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3)工作年限。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同时明确:“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规范院长等的任职条件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双向交流: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5、法官遴选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2)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法院遴选。参加上级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6、增加对法官任免的相关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7、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
新增:法官不得兼任营利性组织职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
8、任职回避的新情形
新增: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9、员额制管理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同时规定,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10、终身禁止。
“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因此,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11、法官可到高校开展教研工作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2、设立考评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12、完善法官职业保障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明确规定,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13、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办案的重要力量,实践中,法官助理承担着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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