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9点半,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含有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并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租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某村的简易房和萧山区河上某村的冷库加工、储存毒狗。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向被告人孙某出售毒狗肉。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以6元每斤的价格向孙某出售2吨多。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该批狗肉系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并将上述狗肉制成熟品后在市场上予以销售。
2017年11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某村拆迁区域附近和萧山区靖江街道附近道路,用弓弩毒针射狗的手段盗窃土狗6只。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毒杀土狗卖给他人用于食用,在销售过程中被抓获。
同时,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4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次庭审,萧山法院首次适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四名人民陪审员全程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案情事实部分进行了发问。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小编课堂】
根据《中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