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腾一时的浩鼎 (4147-TW) 案,继中研院前院长翁启惠判获无罪后,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等 5 名高层,被控新药试验解盲前卖股避损,违反证券交易法,今 (21) 日士林地院认定解盲结果难以预测,一审判决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无罪的关键有 3 部分,第 1,解盲结果不如预期是否能预先推估;第 2,浩鼎在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专家会议后,是否隐瞒重大信息;第 3,张念慈等 5 人卖股是否为避损。
检方起诉指出,乳癌新药“OBI-822”双盲临床测试中,因恶化人数不如预期,无法满足解盲条件、通过新药查验机率低,因此浩鼎召开专家会议,决议修改计划,提前解盲。
不过,浩鼎公司内部已事先知情解盲结果恶化人数不足,为了让新药顺利上市,隐瞒消息,导致外界误以为前景看好,股价从 240 元飙涨至 755 元,张念慈等人接着连日以不超过 10 张的数量,出脱持股,以避损百万至千万不等,违反证券交易法。
合议庭认为,成立时点不明确,无从认定张念慈等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利用资讯不对等的情况而发生的违法行为,因此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