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当街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洛阳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士围满了法庭内外,人山人海。当天的庭审,被打老师张某及其亲属未出席庭审,且未对常某尧提出民事诉讼。全国各地通过网络观看现场直播的网民保守估计应该上亿。以新京报旗下一个叫做“我们直播”的官方微博为例,这个微博专门派记者赴现场进行了直播,当天的观看人数突破500万,到如今总观看量已经达到1132万,可是说这次庭审是在亿万网民的直接关注下进行。我本人就是通过这个现场直播观看庭审情况的。在庭审过程中,我预料到本次法院的审判,不会当庭宣判,结果正如所料,庭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一、事件回放
被告人常某尧,今年33岁。2018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常某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一起从河南洛阳栾川县栾川乡雷湾村去往大清沟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因忘记带渔具,即把车停在路边,等待同村的潘某送渔具。此时,恰好常某尧上初二时的班主任张某(现任实验中学历史老师)骑着电动车也经S328省道向县城方向行驶,常某尧看到后即想起上学时张某对自己的严厉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拦截张某时,把自己手机交给潘某让其录制视频。接着,上前将张某拦下并确认其身份后,即对张某连扇四耳又朝其脸部猛击一举,口中反复辱骂、指责,然后勒令张某电动车停靠到公路边,继续愤怒地对张某进行指责,期间又将张某电动车踏翻在地,并先后朝其胸部、腹部猛推两拳,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张某扶起电动车改变行车路线,躲避常某尧离开后方才返回。
常某尧称,张某当过他一年班主任,教英语,自己经常被其殴打辱骂,“给我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十几年我都不会忘,且经常做噩梦,绝望、无助、哭泣”。常某尧回忆,上初中时,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班上学费就自己没交,向张某请求晚一点交却被拒绝。还曾因为在课堂上打瞌睡,被张某从教室前面打到教室后面,“一边打一边骂”。常某尧称,自己一直想不通,13岁的他究竟有多大的错,会遭受这样的“待遇”。
检方称,在被告人常某尧殴打、辱骂张某离开后,潘某将录制该视频内容的手机还给常某尧,在车上,常某尧让潘某观看约9分20秒的完整视频。2018年8月24日,常某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接着辛某又通过微信转发给同学郑某,郑某又转发给同学郑某玉;同年12月10日郑某玉又转给同学申某,申某又转发给同事胡某。2018年12月15日,一段他几个月前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张某的视频在网络热传,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视频被广泛传播后,被告人常某尧于2018年12月19日凌晨又公开发布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承认“网络上传播的打人视频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自己也仅占50%。”同时还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辩解,导致张某被殴打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1天内,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常某尧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常某尧被执行逮捕,4月12日,检方以常某尧涉寻衅滋事罪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开庭为何没有当庭宣判?
2019年6月12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当街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洛阳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士围满了法庭内外,人山人海。可是说亲临现场观看和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关注本次庭审的人员上亿。本次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3点结束,持续了6个半小时。新京报旗下的“我们直播”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现场直播。从庭审持续时间来看是超常规的,可见法庭审理的难度非同一般。庭审结束后,大家都焦急地等待着审判结果的宣判。可是法庭审理结束后,并没有宣判结果,而是选择了“择日宣判”。这个其实是我预料当中的事情,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我就进行了预测,我说“这次法院的审判,很可能不会当庭宣判”,我还把自己的观点发到了新京报“我们直播”现场直播的评论处,主持人当着观看现场直播的500多万网民进行了宣读。最后的结果正如我所料,本次庭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亿万网民关注的法院审判为何没有当庭宣判,而是选择“择日宣判”?对此我是这个解读:
第一、这个案子,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定性的分歧大,需要反复“斟酌”。检方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常某尧拦截、辱骂、殴打张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带来的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检方表示,被告存在自首情节,但其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后又将视频传播给他人。他的行为使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气受到践踏,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常某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建议法庭在一年半到三年之间量刑。
被告方观点,庭审中,常某尧首先向被打的张老师及其家人道歉,对其孩子和家人造成了伤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人是不对的。常某尧说他认可指控,他确实是错了但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认定他有罪他诚恳接受处罚。常某尧表示,如果判决有罪的话,他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会承担,如果无罪的话,他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常某尧称,殴打张某是个人恩怨而不是对老师群体不尊重,对于教师群体一直都很尊重。他称,自己知道打人无论如何是不对的,并当庭向被打老师张某及其家属诚恳地道歉。
被告人还认为,对于舆情发酵,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常某尧称,将视频传给同学是因为想到其他同学也曾受到屈辱,“就想让他们看看,没有炫耀的想法”,传给同学时还再三叮嘱“看完之后一定删掉,不要传出去”,后来他们说删了,基于信任,自己也没想太多。常某尧称,视频引起争议之后,自己在网上看到不好的言论,感觉到委屈就拍了视频想要澄清,并发布到家族群,“没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
常某尧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并非故意传播视频。常某尧的殴打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证明,常某尧并没有将打人视频传至公共网络,对于舆情发酵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之后,常某尧亲笔写了道歉信,并通过律师转达给教育局、学校等相关单位。被告人常某尧向张老师道歉,希望给予其经济赔偿。被告律师认为,两人行为是个人恩怨,且被告并非故意传播视频扩散影响,因此进行了无罪辩护。
综上所述,控辩双方的分歧是很大的,客观上,法院定案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反复的“推敲”,以达到准确适用法律。
第二,这个案子,社会舆论的反响强烈,但是舆论的分歧也是非常大的,并不是“一边倒”的观点,需要时间的“磨合”。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多数人认为,常某尧20年后打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同时也有不少网民理解和谅解常某尧的心情和行为,认为,虽然学生打老师是不对的,但是20年以前老师打学生也是不对的。而且被打学生20年以后还在心灵上有“阴影”,说明这个被打学生心灵上所受到的损害是严重的。有的网友甚至认为,“如果是我,照样也会打老师”。对于学生打老师的定性问题上,不少人认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不少人认为,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严重的,但是从法律上讲并不构成犯罪。新京报“我们直播”官方微博在法院庭审现场直播时插入了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的讲话视频,邓学平律师认为本案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
所以在价值观“大碰撞”的背景下,如何找到一个让大家都认同和接纳的“共性”,这个需要时间的“磨合”。
第三、这是一个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子,作为亿万网民直接关注的案件,审判和检察机关的高层,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很可能会进行严格“把关”。一审法院审判以后,很可能会把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的焦点、分歧,等等这些逐级汇报到“高层”,通过高层专家讨论以后,作出权威的“指导意见”。实践中,这几年全国范围内一些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包括著名的赵宇案件、涞源“反杀”案件、昆山“反杀”案件,就是这样由审判和检察机关的高层直接“把关”,拿出权威的“指导意见”的。对于这种典型案件,直接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高层直接“把关”,使案件办成了“铁案”,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普遍的称赞。而这个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运作”。
第四、减少舆论负面影响的需要。这个案子的关注度非常高,由此形成的舆论超乎想象。亿万网民在关注法院审判的同时,对审判的结果都有不同的期待。各种不同的期待,对审判结果,很有可能形成新的舆论漩涡。那么法院的“择日宣判”,对可能出现的新的舆论漩涡进行缓冲,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五、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需要通盘考虑一些相关因素。毫无疑问,在定性问题上,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但在具体“量刑”上,还需要考虑社会影响情况、社会效果,还需要考虑历史文化的沉淀,还需要考虑社会价值观的积极引导等等方面的因素。所以,客观上也需要时间来推敲。
第六、这个案子具有“标杆意义”。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将成为同类案件的“参照”,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做到准确无误。这个需要一定时间来进行反复“推敲”。
三、关于本案的一些思考:
第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律师的意见,即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虽然从道德上讲,性质非常严重,严重地违反了道德规范,但是从法律上讲,并不构成犯罪。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实践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且情节较轻的,一般就作为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处理,不作为故意伤害罪处理。也就是说,区分轻伤与轻微伤是划分本违法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标准之一。从本案的情况看,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并没有使被打的张老师导致轻伤以上,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以“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追究常某尧的刑事责任,理由是常某尧具有“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但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罪的客体是“破坏社会秩序”,而常某尧的行为的客体并不是“破坏社会秩序”,而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常某尧的行为只是对20年前对他进行体罚的老师的泄愤,他的行为针对的是张老师个人,不是针对老师这个群体,也不是针对“社会秩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常某尧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明显符合“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律特征。指控书上说,常某尧“将视频传播给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这个从事实来讲,常某尧没有广泛传播的故意。至于客观上最终形成了广泛的传播,那是他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常某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从道德的角度讲,严重地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老师是学生的恩人。常某尧在20年以后,不向老师“报恩”,反而向老师“报仇”,这个叫做“恩将仇报”。这是严重违反常理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无论内心的动机如何,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允许的。常某尧应该深刻地检讨自己的错误行为,接受道德的惩罚,接受道德的批判。
第二、本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反响非常强烈,那么舆论对法院的判决能否起作用?我个人的看法是,舆论对法院判决有作用:① 监督法官公正判决的作用。使法院的判决完全置于“阳光下”,使法官不敢怠慢,确保法院的判决不偏不倚地、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②量刑上的参考作用。虽然舆论对审判的作用,不会改变案件的性质,比如,不会因为舆论,就把无罪定为“有罪”,或者把“有罪”定为“无罪”。因为那样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但是舆论所产生的“正能量”,对法院判决在“量刑”上是有参考作用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律的性质,本质上就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
第三、这个案子,不管法院怎么判决,打老师的学生和被打的老师双方都没有“赢家”。如果法院判决打老师的学生有罪,那么学生因此受到的惩罚和教训是非常沉重的;如果法院判决打老师的学生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打老师的常某尧,自始至终也没有占到任何上风,不会因为法院判决他打老师的行为无罪,就说明没有问题。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严重违反了道德,是要受到道德谴责和道德惩罚的。事实上,常某尧打老师的行为,自始至终都受到了舆论的谴责、道德的谴责。从庭审现场看,被告人谈起过往经历数度流泪。而且从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到前几天的被提起公诉,已经数月。这段时间,他本人和妻子,家人都已经为他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痛苦的代价。而对于被打的张老师来说,无论法院最后的判决常某尧有罪,还是无罪,因为常某尧是自己的学生,而且常某尧的错误行为是因为自己多年以前体罚学生的错误行为所引起的,所以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的“光彩”和荣耀。老师打学生的行为,不管你的动机是恨铁不成钢,还是出于其他任何动机,都是错误的,而且也是违反法律的。教师“传导授业”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健康成长,而体罚学生的结果会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甚至有可能是永久性的伤害。想想看,常某尧对于老师20年前对自己的伤害,直到20年以后都还无法抚平这个创伤,可见其伤害程度!
总之,这个案子,不管法院怎样判决,对于打老师的学生和被打的老师,双方都没有“赢家”,双方都应该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第四、法律始终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底线”。本案的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的宣判。但是法治社会不会容忍以公然的暴力达到“私力救济”。相信在法律与舆论的辉映下,该案最终也能形成双面启示:既对动辄诉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能推动“育人者不能有暴力行为”的共识。只有秉持法治之精神、人本之理念,该诉诸法律的诉诸法律,才会有效定分止争、化解心结。
第五、这个案子,提醒人们,为人要心胸宽广。首先,做人要有宽容之心,容人之量。生活中的很多事情,完全没有必要耿耿于怀,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人一步又何妨。特别是对于自己的老师,即使教育方法不对,应该多想一想老师的好处,想想老师呕心沥血都是为了培养学生,想想老师的出发点是“恨铁不成钢”。想想这些,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原谅的“过错”,就没有一生一世不能释怀的“深仇大恨”;其次,要用正确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不能用错误的方法,特别是不能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否则不但问题解决不了,反而还会产生新的更大的问题。像本案中常某尧,其实可以用其他的方法来化解与老师的“怨恨”。比如可以约请老师在适当的时候见见面,以心平气和的方式跟老师谈谈心,叙叙旧,顺便询问一下老师当年体罚自己的“初衷”……这样既可以让老师“愧疚”,也可以为自己“释怀”。这样,是不是目的就达到了啊!
第六、这个案子,警示所有的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是愚蠢的行为。首先,体罚学生的行为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甚至有可能给被体罚的学生带来长久的伤害,这个严重地违背了“教书育人”的目的;其次,体罚学生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困境;再次,体罚学生的行为,严重者可能被学生记恨,甚至有可能像本案一样,受到意想不到的“报复”。因此从老师个人的角度讲也是“得不偿失”“费力不讨好”的愚蠢行为。人民网的一篇文章《“20年后报复打老师”别止于惩处》,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此事也给教育部门、为人师者敲了警钟。从教育规范看,老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更不用说对学生实行其他类型的“摧残”。但在现实中,仍有个别老师干了严重有违为人师表的事,在幼小的学生心中产生难以抚平的创伤,甚至持续一生。而且,由于学生和老师的地位不平等,一些伤害长期隐而未发,得不到妥善处理,这是需要教育部门高度关注的。不要让孩子的童年留下不该有的阴影,是全社会的责任。
七、从本案的情况看,张老师被打以后的一系列表现是值得肯定的。张老师被骂的过程中,没有“还口”,被打的过程中,没有“还手”,被打以后还瞒着家人不吭声,被打以后没有对施暴者采取任何过急的行动,没有对施暴者提出任何要求,没有直接控告和起诉施暴者,甚至没有出席当天的法庭……从这一系列的情况看,张老师其实是一位很有涵养的老教师,是一位值得尊重的老师。想想看,如果当时学生打他的时候,他也缺乏冷静,如果当时“被骂就还口,被打就还手”,那么情形一定会更糟糕。
第八、希望常某尧真心实意地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把曾经扭曲的心理扭转过来。常某尧20年以后报复老师,一方面说明当年老师对他的体罚深深地伤害了他;另一方面,说明他的心胸非常狭隘。老师是教书育人的“恩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曾经对自己的体罚记恨一辈子,甚至20年以后还“报仇”,这是什么样的“小肚鸡肠”!这是多么强烈的报复心理!针对常某尧这种强烈的报复心理,我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心理引导,使他那种极端扭曲的心理扭转过来。按照他异常强烈的报复心理,20年以后还对老师进行报复,那么如果这次法院判决他“有罪”,是不是会更加“耿耿于怀”呢?虽然如今他表示,如果法律认定他有罪,他诚恳接受处罚。但是能否真正做到表里一致?这需要一个稳定的心理素质,需要他本人真心实意地从思想上来一个脱胎换骨的转变,才能确保真正走出心灵上的阴影,才能确保不再犯类似于从前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