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寿险业卖老债美化帐面,金管会今 (25) 日公布修订保险法解释令,今年起寿险业卖掉长年期债券,其盈余所得需依债券剩余年期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未满一年者一律以一年计算,若是无法计算年限的债券,一律分 10 年摊销认列。
举例来说,某寿险业打算出售 10 年前投资的 20 年期公债,假设目前出售有 100 亿元获利进帐,在扣除 20% 的营所税后,剩下的 80 亿元获利可认列当年度获利,但因债券还有 10 年才到期,因此依规定,80 亿元获利需分成 10 年进行分配盈余,每年可分配盈余仅 8 亿元。
过去寿险业大股东为美化帐面数字,会借由出售早年投资的债券冲高获利,并转成盈余分配给股东,假设某寿险靠卖老债赚了 200 亿元获利,这 200 亿元获利可在认列当年获利并进行盈余分配,以此拉高现金股利分配。
金管会表示,因应国际会计准则 IFRS17 上路,今年开始出售的债券须按照剩余年期进行盈余分配,意即寿险业无法再靠卖债来美化帐面数据并分配盈余。
根据现行规定,寿险业必须提拨 20% 获利作为特别盈余公积、并弥补帐上投资亏损,其余的才能进行盈余分配。
在现金股息分配也须符合相关条件,包括资本适足率 (RBC) 须高于 250%、净值 / 资产比重须超过 4%,且无增资需求等要件,才能分配现金股利给股东,现在多了出售债券新制,未来寿险业想要靠财务操作拉高现金股息,难度势将提高。